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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区城北商贸园不明来源玻璃坠落致人伤害案/盛军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19:46  浏览:91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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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区城北商贸园不明来源玻璃坠落致人伤害案

盛军华 王浩

一、起诉内容及证据
民事诉状
原 告:陈春秀,女,汉族,1958年3月5日出生,住泰顺县洲岭乡周湾
委托代理人:盛军华、王浩,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88938397
被 告:钟**,男,汉族,成年,系城北商贸园6幢1单元602室业主
被 告:赵**,男,汉族,成年,系城北商贸园6幢1单元601室业主
被 告:王**,男,汉族,成年,系城北商贸园6幢1单元401室业主
被 告:郑**,男,汉族,成年,系城北商贸园6幢1单元301室业主
被 告:杭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湖区城北商贸园农贸市场二楼物管办公室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用8544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5年7月5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左右,原告途经西湖区城北商贸园6幢1单元楼道门口路面(具体位置详见摄像资料及相关证明),被从楼上坠落的玻璃击伤头部,当即头部出血、跌倒在路面上,被送入省立同德医院抢救治疗。入院检查显示,原告右额顶区有玻璃碎片嵌入脑组织中,诊断为右额颅脑玻璃穿透开放伤,行开颅、清创、减压手术。目前,神志转清、创口愈合中,但左侧肢体肌力为零级,仍在省立同德医院治疗过程中。
原告因高处玻璃坠落受伤的事故发生后,三墩派出所、水月社区、钱塘物业管理公司当日就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调查勘查工作(包括碎玻璃的收集、城北商贸园6幢1单元住房破损玻璃的位置和数量的记录、相关人员的调查等),西湖区公安分局技术中队也派员来现场勘验,进行了一些调查工作,但目前未给出玻璃系那一户坠落的书面调查结果。另,杭州部分新闻媒体也在事故当日及事后对事故现场及后果进行了相应追踪报道。
原告受伤后病情严重,在省立同德医院行开颅手术后,无法行动,需专人照料生活起居,现仍在治疗过程中。至起诉日已支出医药费用 元,每天仍需支出较大金额的医药费用。事故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身体和精神伤痛,并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同时,玻璃坠落伤人事故发生后,三墩派出所在水月社区、钱塘物业公司协助下进行调查,保留了现场的客观情况及相关证据,截止起诉日,三墩派出所、水月社区、钱塘物业管理公司均未向原告给出玻璃是从那一扇窗户掉落的书面调查结果。(立案后,原告申请西湖法院向西湖公安分局、三墩派出所调查取证,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和现场勘验工作,西湖法院审判人员进行调查和勘验等工作)。
原告认为:原告截止目前,因病情严重已花费了巨额医药费用,且仍需继续治疗,每天都需支付较大额医药费用。根据事故发生现场城北商贸园6幢1单元602、601、401、301室玻璃和3楼到6楼的楼道玻璃均存在缺少损坏的情况,原告认为城北商贸园6幢1单元602、601、401、301室房屋所有权人和该单元楼道窗户管理单位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均未尽到对建筑施设的管理职责,存在发生玻璃坠落致人伤害的损害后果的危险。为了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起诉要求上述被告作为物业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共同承担对原告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也希望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尽可能地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被告的举证、法院的调查取证和相关鉴定工作,通过审理明确责任归属,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起诉认:陈春秀

证据目录
(注:1-5是书证,6是视听资料,7是物证)
证据一:2005年7月14日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证明》
证明内容:2005年7月5日上午在古墩路城北商贸园6幢1单元楼道门口发生一起楼上玻璃坠落伤人事故的事实。
证据二:2005年7月18日浙江省立同德医院二病区《证明》
证明内容:证明原告陈春秀于2005年7月5日因头部被高处坠落的玻璃击伤送入同德医院抢救治疗,以及诊断情况、手术治疗和现在治疗情况。
证据三:7月5日事故发生地照片二张(地面、墙体)
证明内容:事故当天拍摄的6幢1单元楼道门口事故现场的血迹、碎玻璃、雨伞,楼道上面的墙面玻璃窗户情况。(在三墩派出所、电视台也有当日拍摄的资料)
证据四:杭州部分报纸的新闻报道(7/7、7/20都市快报、7/6今日早报)
证明内容:2005年7月5日古墩路城北商贸园6幢1单元楼道门口楼上玻璃坠落伤人事故的相关新闻报道。
证据五:浙江省立同德医院住院病人预缴款临时收据13张 84800元
浙江省立同德医院门诊收费收据4张 641元 (合计85441元)
证明内容:截止2005年7月25日原告已向省立同德医院缴纳门诊及住院医药费用85441元。(不包括误工、护理、伙食、交通等费用)
补强证据(新证据):2005年9月13日浙江省立同德医院《证明》
证明内容:2005年7月5日起至9月13日,陈春秀总医疗费用为95708.99元。
证据六:浙江电视台经视频道7月5日事故现场和同德医院的拍摄新闻报道
证明内容:2005年7月5日古墩路城北商贸园6幢1单元楼道门口楼上玻璃坠落伤人事故的相关新闻报道及当日事发现场的场景。
证据七:塑料包装袋中的玻璃碎片
证明内容:省立同德医院2005年7月5日手术中从原告颅脑中取出的玻璃碎片。(在浙江电视台经视频道7月5日拍摄的新闻报道中也有反映)

二、为何列五被告
主要是基于本案的客观事实
1、事发地点及事故伤害后果。2005年7月5日上午10点30分左右,原告路过西湖区古墩路城北商贸园6幢1单元楼道门口路面,被从楼上脱落的玻璃击中头部受伤,当即头部出血、右额顶部裂伤处有玻璃嵌入。后送入省立同德医院抢救,诊断为“右额顶颅脑玻璃穿透开放伤伴左侧偏瘫、休克”,经开颅清创手术治疗,现仍在治疗过程中(详见省立同德医院脑外科出具的病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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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二00一年四月十六日   计价格[2001]5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农业节约用水的精神,我委会同水利部、农业部研究起草了《关于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意见》,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并请于10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国家计委,同时抄送水利部和农业部。今年底,我委将会同水利部、农业部对各地整顿和调整农业水价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附件:《关于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意见》


附件:

关于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意见

  一、农村供水体制以及水价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业供水体制和水价管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供水补偿机制不合理,水价偏低,不利于节约用水。我国农业用水收费过去一直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个别地方实行无偿供水,近些年才逐步纳入商品价格管理,但标准普遍偏低,大都低于供水成本。二是农业供水管理层次和环节较多,水费收取不规范,层层加价,农民实际水费负担较重。农村乡镇以下供水渠系由基层政府自建自管,水费由乡村干部代收,由于缺乏监管,普遍存在中间加价和搭车收费,加重了农民水费负担。目前国有水管单位供农业用水价格全国平均为每立方米3分钱,考虑乡村供水环节正常的成本费用后约为每立方米3.5分钱,但到农民田头的实际水价平均为每立方米5分钱左右,加价幅度高达40%,个别地区甚至高出几倍。三是水费普遍实行按亩收费的办法,造成农业用水浪费严重,农民没有节水积极性。农村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分散用水的生产特点和供水计量设施落后的现状,使得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均按亩计收农业水费,水费与用水多少没有直接关系,导致农民和水管单位没有节水积极性,普遍采用大水漫灌方式。同时,我国农业灌渠基本上没有衬砌的土渠,从蓄水工程到田间,水的平均利用系数一般在40%左右,低的仅30%,水量损耗严重。

  二、改革农业水价的基本原则和思路

  改革农业水价的基本原则是,在充分考虑农民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提高农民的节水意识,促进农业灌溉方式的转变,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改革农业水价必须与改革农业供水体制和改造农业灌渠、改善计量手段等统筹安排、配套实施。改革的基本思路:

  (一)统一原则,分散决策,推进农业水价改革。由于各地经济发展和农业供水情况千差万别,水价改革不能采取统一模式。要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的积极性,对农业水价改革实行统一原则,因地制宜,分散决策。中央制定水价改革的基本原则,并对地方水价改革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各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农业供用水特点,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和管理办法。

  1、规范农业供水补偿机制,将农业供水各环节水价均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国有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实行政府定价,按照补偿供水合理成本的原则核定,并根据供水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对已实行产权改革的民办民营中、小型水利工程,可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水平由经营者与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2、因地制宜确定水价管理模式,加强对乡镇及以下供水环节的成本核定和水价管理。通过河道和水库等取水的自流灌区,可实行国有水管单位供水价格加上末级渠系维护费的定价模式,末级渠系维护费按照补偿乡镇及以下供水渠系维护管理合理成本的原则核定,要规范管理并从严控制标准;高扬程、机电井灌区渠道条件较好,国有水管部门的管理已延伸到了农民田头,水价可核定到农户,水费由水管单位直接收取。

  3、适当引入农业供水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可根据水资源条件和供水工程情况实行分区域或分灌区定价;在实行农业用水计量的条件下,可适当引入丰枯季节差价或浮动价格机制,加大水价的激励和约束作用,缓解水资源紧缺的矛盾。

  4、为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水利工程的稳定运行,应继续推广计量水价和容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制度。

  (三)充分考虑农民的支付能力,逐步将农业水价提高到供水成本水平。在清理整顿水价秩序,取消农业供水中间环节乱加价和搭车收费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分步将农业水价提高到供水成本的水平。对大型高扬程提水、机电井灌区及其他成本高的水利工程(如跨流域调水工程),要采取提价和扶持政策相结合的办法,适当解决供水成本与价格倒挂问题,减轻水价上涨压力。当前要充分考虑高扬程灌区的经济发展承载能力,水价少调或不调。

  (四)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我国农业用水分散,计量设施落后,以农户为单位计量成本很高,目前难以实施。因此,可按照水的自然流程和灌溉区域,以打破行政区划的自然村、组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为水量计量和水费计收对象,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别制订基本用水定额,定额内用水价格不提高或小幅提高,超定额用水可较大幅度提价并实行累进加价,促使购水单位(自然村、组等)采取措施对每个农户合理配水、控制水耗,促进农户自觉节水。科学解决农用水的计量问题,是水价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各地要继续努力探索,找出办法。各级水利部门要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农业用水计量中存在的问题,为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偿使用提供可靠的计量保证。

  (五)健全水费征收和管理制度,降低农业供水成本,减轻农民水费负担。一是认真贯彻《水利产业政策》,将水利工程水费严格纳入商品价格管理并加强监督检查,由水管单位作为经营收入直接收取,防止水费收取中的加价、截留、挪用等行为。二是健全水费收取制度,增加透明度。在大型灌区要推行“统一票据、明码标价、开票到户”的办法,实行帐务公开,在村组将放水时间、水量、水价、水费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三是约束供水成本,完善水费使用办法。水管单位要进行改革,精减人员,加强内部管理,杜绝不合理的成本开支;要按财务规定提取折旧和修理费,专项用于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用于发放奖金等非生产性开支。

  三、农业水价改革具体实施意见

  (一)结合农村治乱减负工作,整顿水价秩序。加强农业水价管理,彻底取消不合理的加价和收费,特别是不得乘改革水价之机,巧立名目加价收费;同时,开展农业供水成本测算和审核工作,规范正常的供水成本费用,提高水价构成的透明度。各省(区、市)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整顿和规范农业水价工作的领导,从现在起到今年底,要会同水利、农业等部门集中组织力量对农业用水中的乱加价、乱收费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进行跟踪检查验收,坚决取消乱加价和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水费负担。

  (二)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逐步调整农业水价。在清理整顿水价和严格审核农业供水成本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制定农业水价调整方案。整顿空间较大的地区可将国有水管单位供水价格一步提高到保本水平,剩余的空间用于降低农民的实际水价;对农业水价秩序较好,基本没有中间乱加价的地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农业水价进行小幅微调,原则上在三年内分步调整到供水成本水平。对整顿和调整水价后农民实际用水价格未上涨的地区,可采取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办法,以减少浪费,合理保护水资源。调整农业水价要广泛征求水利、农业部门和农民群众的意见。

  (三)加大对农业水价改革的宣传和研究力度。农业水价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农业节水。各地要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农民对改革农业水价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保证改革顺利进行。同时,鉴于我国农业节水的潜力还很大,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农业节水问题,也请各地结合实际探索操作性强的具体办法,力求改革收到实效。

  各地要按以上要求对农业水价改革抓紧组织实施。今年底,国家计委将会同水利部、农业部对各地整顿和调整农业水价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配套措施

  (一)推行农业供水产权制度改革等体制创新,降低农业供水的中间交易成本。长期看,农业节水的根本出路在于农村经济实现规模经营,水管单位直接供水管理到最终用户,实行按水量计价。近期内要重点理顺乡镇以下环节的供水体制,可考虑推行以下几类体制,替代基层行政组织管水。1、国有水管部门管理范围延伸,按水的流程直接管理收费到自然村、组或农户;2、逐步建立用水者协会等形式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让农民自己参与管水,负责末级渠系的水量分配、水费收取和渠道维修等工作,实行民主管理;3、试行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对乡村输水渠道进行公开租赁或承包,将农业灌溉管理经营权移交给农民,明确承包者对农户的最终水费标准,通过管理权限、职责和利益的挂钩,调动农民维修渠道、节约用水的积极性。理顺管理体制,农业供水中间环节和费用将大大减少,可有效降低农户实际水费。

  (二)总结、示范和推广有效的农业节水技术。认真总结现有的节水技术和经验,加强节水技术研究,结合各地的自然和经济条件,大力推广实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和灌溉方式。一是推广渠道防渗和管道输水技术,减少输水过程中的损失;二是修整输水渠道,平整耕地,改进田间节水配套措施;三是推行科学适时适量灌溉,根据农作物生长周期和品种特性安排灌溉,减少灌溉的盲目性;四是有条件的地区可因地制宜推广喷灌、滴灌等田间节水措施。

  (三)加大渠系改造和节水灌溉投入,提供节约用水的设施和技术保障。采取“提投并举”的方针,在提高水价的同时加大对农田水利和节水灌溉工程的资金投入,并适当引入多元化投资机制,以加快农业灌渠和计量设施改造,逐步实现渠道衬砌和计量收费。水管单位也要将增加的水费收入主要用于供水设施的维修和养护。

  (四)调整农业水旱种植结构,提高农业对水价的承载能力。实行水旱互补的方针,重视发展旱作农业,加强旱作农业示范基地建设,大力推广旱作农业技术,因地制宜调整水旱种植面积并改变灌溉方式。贫水地区应少种高耗水作物,多种节水作物。通过种植结构的优化调整,实现农业区域分工互补,缓解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的矛盾。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12月19日

财教[2005]325号

  为切实贯彻执行中央对台工作方针,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台湾地区学生来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学习,增强他们对祖国的认同感,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特设立台湾学生奖学金。为规范和加强台湾学生奖学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和有效性,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以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

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中央对台工作方针,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台湾地区学生来祖国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学习,增强他们对祖国的认同感,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特设立台湾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面向在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就读的台湾地区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认同一个中国;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4.入学考试成绩优秀或在大陆学习期间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第三章 奖学金类别、等级、名额及奖励标准

  第四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的类别、等级、名额及奖励标准:

  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20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4000元;二等奖30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3000元;三等奖50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2000元。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5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6000元;二等奖15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4000元;三等奖30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3000元。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5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8000元;二等奖15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6000元;三等奖30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4000元。

  国家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台湾学生奖学金等级、名额和奖励标准。

第四章 奖学金的申请、评审

  第五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

  第六条 台湾学生根据上述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校或科研院所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提交《台湾学生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七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的组织申请评审及审批等管理工作由教育部归口管理。

  第八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评审程序:

  1.教育部根据各招生单位台湾学生在校人数等有关数据,经商财政部同意后于每年8月中旬按隶属关系向各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委)下达台湾学生奖学金名额。

  2.各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委)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奖学金名额,确定所属各有关单位的奖学金名额。

  3.各有关招生单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奖学金名额,受理台湾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等额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并公示。

  4.公示结束后,各有关招生单位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建议获奖学生名单按照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教育部。

  5.教育部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对有关主管部门报来的获奖学生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报教育部港澳台办,由教育部港澳台办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台湾学生奖学金名额,财政部下达教育部台湾学生奖学金经费预算。

  第十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具体拨款事宜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根据教育部港澳台办审批的获奖学生名单将资金直接拨付给有关招生单位,有关招生单位收到拨款后应及时将奖学金一次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有关招生单位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台湾学生奖学金有关组织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奖学金全部用于符合条件的台湾学生。

  第十二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资金管理接受审计、教育、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和挪用等现象,将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获奖的台湾学生,学校应继续加强管理和教育,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获奖资格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有反对“一个中国”的言论或行为;

  2.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参加非法社团组织;

  3.违反校规、校纪。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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