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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立医疗机构不涉及产权变动的改制模式下的相关问题/邓利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31:06  浏览:85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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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立医疗机构不涉及产权变动的改制模式下的相关问题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邓利强 刘凯


前 言
从目前全国各地的实践来看,公立医院的改制类型可以分为两大类型,第一类改制方式不涉及到产权变更问题,包括:1委托民营企业管理公立医院;2、组建松散医院集团。第二类改制方式为公立医院通过产权变更实现改制,包括:1、组建股份制医院;2、国有企业职工医院变更为地方政府主办的公立医院;3、由民营企业(公司)、国有企业(公司)或自然人收购变为民办医院(公益性医院);4、建立合资医院。本文试对产权不予变动的改制模式所可能遇到的问题做一粗浅的梳理,并对相关程序性事项予以构建,以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一、关于托管的理论探讨
所谓医院托管是指医院产权所有者将医院的经营管理权交由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并能够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法人去有偿经营,以明晰医院所有者、经营者责权利关系,实现医院效益最大化的一种经营方式。
托管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引入竞争机制,强化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分配制度、人事管理、后勤社会化改革,采用现代企业管理模式,提高公立医院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提高综合竞争力。实行托管后,医院院长在医院中具有五项基本权利:经营决策权,内部机构设置权,人事管理和劳动用工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受法律保护权。
虽然托管有着上述优点,但由于托管人只具有经营权而不具有产权,拥有产权的经营者与没有产权的经营者在指定医院发展战略上是不同的,产权所有者考虑的会更长远,因此托管实际上只是民营资本进入医疗行业的一种过渡方式。
一般来讲,托管应建立托管公司,由民营企业组建医院管理公司,和政府、卫生局签订医院托管合同。医院国有资产仍然是政府预算内部的国有资产。就现今各地公立医院采用托管方式进行改制的情况来看,现有托管方式的缺陷是没有医院管理公司,而是由医院职工直接与政府订立托管合同。弊端在于,虽然有托管合同的存在,但是如果托管人没有完成托管任务,容易造成责任承担的落空。但是,若由各方协商建立了托管公司,则与由职工同政府直接签订托管合同的托管方式相比,责任承担落空的风险系数要小很多。
有了托管公司,所托管的医院按照合同向托管公司支付管理费。如果医院经营不善,托管公司承担国有资本保值责任。预算内国有资产只有保值任务,没有增值任务。医院增值,主要用于医院发展。医院管理公司是营利性企业,但是国有医院仍然是非营利性机构,医院的结余不纳税。医院管理公司收入的管理费在减去成本以后的利润应该纳税,被托管的医院一般情况下没有政府预算拨款。如果医院承担了公共卫生服务方面的任务,政府应该按照成本和收费的差额给医院补贴。
资本投入的最终目的在于营利,但是,在托管的情形下,公立医院的非营利性性质没有改变,因此,从融资方面来看,融资渠道仍然非常狭窄,只能通过贷款的方式来实现资金的融通。但是,托管公司是独立的具有营利性质的法人,因此,民营资本可以向托管公司投资,托管公司可以根据营利状况进行分红,如果托管公司规模足够大的话,还可以上市进行融资。因此,托管公司及投入到托管公司的资本利润目的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来实现,例如,托管公司在所托管的医院需要添置设备和建筑物的时候,用公司的资本购买设备和新建建筑物,然后出租给所托管的医院,按照规定收取合法租金。
二、托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及对托管过程中相关程序性事项的构建
笔者以为,在对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托管时,应秉承以下原则:1、不允许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与医院同非法人的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托管协议;2、不赞成医院的原管理层另行组建公司同其原工作过的医院签订托管协议;3、不赞成医学会等社会团体参与到与医院托管有关的事项中来。
在托管制度下,国家继续拥有医院资产的所有权,医院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内容不变。由托管方、医院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三方签订“托管协议”。笔者认为,在三方签订托管协议前,三方主体应当(必须)进行相关材料的交换,交换的材料包括:
一、 医院在交换材料日之前的实有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
无形资产)情况;
二、医院在交换材料日前三个财务年度的利润及利润分配情况;
三、医院的规章制度。(包括:行政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
务管理制度;医疗管理制度;护理管理制度;药剂管理制度;科研教学管理制度;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消防治安管理制度;党务管理制度、工、团管理制度;离退休人员管理制度等。);
四、托管方的实有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情况;
五、托管方在签订托管协议前五个财务年度的利润及利润分配情
况;
六、托管方在交换材料日前的经营范围,如托管方的经营范围在
三方交换材料时有过变更的事实,应将托管方自成立之日始至交换材料之日止曾经存在过的经营范围一并给予医院和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并以书面形式对每一次经营范围变更的原因予以如实地说明;
七、托管方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各部门的管理制度;
三方主体可以协商交换除上述七项外的其他事项的材料。
三方在材料交换完毕后,医院与托管方可以协商(约定)正式签订托管合同的日期。托管合同所包含的事项除本意见所列出的必须包含的项目外,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是,前述所交换的七项及三方所约定的其他事项的材料应当(必须)作为托管协议的附件,属于托管合同的一部分。双方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实提供前述七项材料及三方所约定的其他事项的材料。
医院与托管公司所签订的托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 在实行托管后医院领导层(包括各科室的正副负责人)的产
生方式,在实行托管后医院领导层(包括各科室的正副负责人)的权力与义务;
二、 托管方在托管期限内可自行处置的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
(托管方在托管期限内可自行处置的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的范围由三方共同协商,但是,有关医院的土地、建筑物以及与诊疗有关的设备,若托管方予以处置(买卖、抵押、质押)时,应由全院职工代表大会以过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经全院职工大会过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同意。)
三、 托管的期限;
(托管的期限由三方共同协商,但不易过长,以五年为好)
四、 托管的经营运作模式;
(医院经营托管有三种形式: 1、包定利润基数,超额利润
作为托管方的托管收入;2、先收取固定托管费用,赢利部分按双方协商的比例划分;3、免收固定托管费用,以实现的税前利润为基数按协商比例分配。上述三种托管经营的运作模式,由医院与托管方协商选定一种作为经营运作的模式。)
五、托管方在托管期限内每一年的国有资产的增值率。托管期限
届满后,国有资产的增值率;
(三方在签订托管协议时,应协商托管期限内医院每一年的国有资产
增值率,并予以明确;三方在签订托管协议时,应协商托管期限届满
后,医院国有资产的增值率,并予以明确。)
六、托管期间,每年应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的比例;
(托管期间,每年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的比例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协商,但是三方自行协商时,提取的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法所规定的比例。)
七、在实行托管后,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所具有的监管职责及监管方式;
(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在与医院、托管方签订托管协议时,应在托管协议中明确自身所具有的监管职责及监管的方式,宗旨在于:1、以最细致的约定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2、最大限度地保障托管方的自主经营权。)
八、在实行托管后,全院职工大会及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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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管理和核算的补充规定

铁道部


关于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管理和核算的补充规定
铁道部



一、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遵循的原则
1.根据铁路运输特点,恢复和提高铁路运输设备性能,维持简单再生产,保证铁路运输生产能力和行车安全。
2.大修要使铁路运输设备达到促进效率提高、降低消耗、节约成本的目的。
二、大修理支出核算遵循的原则
1.符合《运输企业财务制度》《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规程》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计划,节约资金,规范核算,支出核算要正确反映实际消耗,便于分析,便于管理。
2.运输企业要保证和正确运用大修理费用,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新建和设备购置。
三、对(铁计〔1995〕27号文)有关条款作必要的修改
1.第二章大修管理范围第3条第5款:“住宅大修以及按原有户数和当地标准采取推倒重建、移地重建、平房改楼房的措施;”删除,修订为:“住宅及附属设备的大修;”。
2.第二章大修管理范围第3条第6款:“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屋大修以及推倒重建、移地重建、平房改楼房、增加层数、扩大面积(在原建筑面积增加25%以内)的措施;”删除,修订为:“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的大修;”。
四、强化线路换轨大修管理
1.部管理线路换轨大修的钢轨、道岔支出计划。部根据全路先进水平并考虑大修区段实际情况指定铁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以下同)安排配套费用计划,铁路局配套计划要报部核准。各铁路局要加强管理,提高效率,降低大修成本,努力达到先进水平,对于超出综合平均单价的
费用,由各铁路局在自行安排费用中优先安排。各铁路局要保证线路换轨大修的资金到位。
2.线路换轨大修施工要严格执行大修规程,换轨大修地段要保证换岔、补碴和清筛。杜绝只换轨不清筛、不换枕等简化作业现象发生。各局建立线路大修质量保证制度,主管局长要对大修质量负责,部将不定期对线路大修质量进行抽查。
3.不得随意减少线路换轨大修实物工作量。要保证线路处于良好状态,对于简化作业和随意减少实物工作量的单位,要相应核减该单位的大修计划特别是自行安排计划,对于随意减少线路大修数量造成设备失修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4.干线上换下的钢轨,能用的要尽可能用于站线或支线。换下的旧钢轨、轨料要及时回收,对于可再用的旧钢轨、轨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再用轨跨局调拨实行有偿原则,其调拨价(含整修与管理费)不高于新轨价格的50%。
5.部下达成段更换再用轨指导性计划,各铁路局要积极组织实施。旧钢轨调拨收入及废钢轨变价收入可由铁路局统一安排,用于补充成段更换再用轨配套费用。
五、合理安排设备大修周期和大修设备数量。在确保运输生产安全的前提下,对于长期闲置、罕用、备用的设备(包括客车、货车、救援列车),要科学合理地延长这些设备的大修周期,使之与完成工作量相适应。
六、加强概(预)算管理,提高概(预)算编制质量
1.部管理项目由部财务司会同业务局或由部委托铁路局在批准的总规模内对概(预)算进行审批。对于单项运输设备大修理支出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由部财务司会同部鉴定中心及有关司、局对概(预)算进行审查,其审查结果由部鉴定中心予以批复。
2.局管理项目的概(预)算原则由路局财务部门会同概(预)算审查部门审批。
七、部管理单项支出超过1000万元的重点桥隧、路基病害整治的大修项目,部财务司会同工务局对铁路局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对确属必要并符合大修支出范围的项目,部予以批复,由部与铁路局按7:3分担支出,铁路局要按批复规模实施,不得擅自扩大规模。
八、部管理干线的重大灾害复旧项目,在灾害发生后,铁路局要及时向部及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情况和复旧方案,经部核实后按相关条例及细则安排符合大修支出范围的复旧计划,原则上当年灾害当年复旧。
九、加强大修理支出核算方法的研究,对各单位自营大修项目如机、客车的扩大架修、段作厂修等项目要逐步采取分要素核算。
十、严肃计划纪律和财经纪律,各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部管大修项目,部管理大修项目的调整权在部,未经部批准,不得将部管理项目的大修资金或支出额度挪作它用;大修支出要按实际发生记入当期成本,不得预提或待摊。
十一、加强大修统计工作,各铁路局要按规定及时准确提报大修统计报表。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三、本规定由部财务司负责解释,前发文与本规定有抵触时,按本规定执行。



1997年2月2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4〕24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评选表彰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评选表彰办法

  为激励和推动省政府系统承办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确保办理时限,强化办理质量,提高办理水平,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吉政发〔1993〕15号)、《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吉政发〔2001〕39号),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表彰范围

  负责承办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及其工作人员,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和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评选表彰形式

  表彰形式为“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承办工作者”。

  评选表彰采取日常了解、半年检查与年终考核,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馈意见和对办理落实情况抽查的办法,进行综合评定后,报省政府领导审定。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名额控制在承办单位总数的5%左右;先进承办工作者的评选名额控制在承办人员总数的5‰左右。具体名额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人事厅,商省人大人代选委、省政协提案委确定。

  三、评选表彰程序

  评选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承办工作者按照实事求是和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自荐或推荐的办法,自下而上,逐级提出候选名单,由各承办单位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做出评价,填写呈报审批表,按规定时间报送。省政府办公厅与省人大人代选委、政协提案委组成评选小组,经过认真考察,择优评定。

  四、评选表彰标准

  (一)先进承办单位。

  1.领导高度重视,切实把办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认真办理,较好地完成办理任务。对重要的和涉及全局的建议、提案,部门领导能够亲自组织办理并抓好落实。2.建立健全三级负责制,有专职负责承办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认真执行有关办理条例、制度和规定,对建议、提案的答复能够按规定的时限完成,并做到格式规范,文字精炼,表述准确,符合要求。3.每年承办的建议提案数量多、任务重,且办理速度快、质量高、效果好,产生了相应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办理工作能够把握重点和难点,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并积极创造条件解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取得较好效果。年办结率达到100%,面复率达到100%,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达到98%以上。4.在办理过程中,能够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采取现场办理、联合办案、上门走访和公开答复等多种形式,不断创新办理方式,并与相关部门主动协商,密切协作。5.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权利,建立相关的联系制度和方式,与他们保持经常性联系,并能及时通报办理情况,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

  (二)先进承办工作者。

  1.热爱本职工作,具有爱岗敬业精神,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对人民负责、对事业负责的工作态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积极做好办理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2.每年都承担较多的办理任务,认真组织协调本部门的办理工作,严格按政策和法律法规办事,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工作态度端正,严细认真,程序得当,作风扎实。办理答复文字质量较高,格式规范,内容翔实,做到及时、准确、高效。3.办理工作脚踏实地,求真务实,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所办理的建议提案取得了明显成效。勇于探索,勇于创新,结合实际潜心研究和探讨新的工作思路和措施,积极撰写并发表有关理论文章,对办理工作起到推动作用。4.长期从事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忠于职守,兢兢业业,尽职尽责,任劳任怨,甘于奉献,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平凡的工作岗位创造不平凡的业绩。5.办理工作成效显著,事迹突出,并能够热情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服务,积极主动地进行联系和沟通。在工作中获得全国和省人大、政府、政协给予的不同形式的表彰和奖励,受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表扬和称赞。

  五、表彰奖励方式

  表彰奖励活动每3年开展一次,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进行,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予以表彰。对先进承办单位颁发奖牌,对先进承办工作者颁发奖励证书,并适当给予物质奖励。同时,如发现获奖单位和个人有虚报事迹、违反规定行为的,要撤销其奖励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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